关于合同之非法解除与所须承担之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继续履行,即法院或
仲裁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制
债务人在特定期限之内
履行合同中规定的
债务;
(二)
赔偿损失,即是指由于
违约行为而导致的
财产损失,以给予对方向责任方进行相应的
经济补偿;
以及(三)支付
违约金,对于
合同债务人未能履行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有之义务的,需向对方
当事人支付一
定金额的金钱作为惩罚性补偿。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