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民事侵权行为时,所采取的责任承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修复受损物体或恢复原有状态;
给予物质
损害赔偿金以弥补受害者的实际
经济损失;
消除不良社会印象,恢复
受害人的公众信誉和荣誉声誉;
强制制止对受害方的继续侵害;
排除阻碍
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的障碍物或那些导致侵权行为产生和延续的外来物件;
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
依法收回原属于受害者的被
非法侵占的资产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在法律赋予了某些特殊情况下对
侵权人实施惩罚性的
赔偿权力时,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执行。
在上述所有承担
民事责任的方式中,既可以单项独立使用,也可以结合多种手段综合运用。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支付
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
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