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仓库租赁合同所规定之中立者义务责任:
首先,当仓库
租赁方(即所谓保管人)完成对存储设备的检验并确认其品种、数量、质量、规格以及型号均能满足合同约定之后,如果在储存期间内出现与之不符之处,那么仓库租赁方必须负担起相应的
违约赔偿责任;
其次,若在储存期间内,由于仓库租赁方的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存储设备遭受的任何程度上的损坏或者丧失,它们也同样需要负担违约
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在租赁期内,根据双方之前约定的条件产生了任何改变,但却未能及时通知存储设备的拥有者(通常被称为库存方),从而导致存储设备有任何形式的损坏或损失,那么仓库租赁方将派遣专员代表其向库存方支付违约损害
补偿金。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