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情况下,企业雇员的基本薪资是不容随意扣减的,因为这种行为无疑会
触犯法律法规,违背了劳动保护制度的精神。
我国劳工部门制定和发布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
劳动者的工资进行任意克扣或
拖欠。
该规定的第十五条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有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不应以任何形式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而在第十六条中,也提到了如果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依据
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其提出
赔偿请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赔偿金额应当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予以扣除,但同时要注意的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的20%,同时,若扣除后的剩余薪资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按照此最低薪资标准进行发放。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抚养费、
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