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和政策,以下情况下
公积金是可以被提取使用的:
(一)涉及到因购置、修建、改造或整修自住房屋而产生的费用;
(二)达到法定年龄且因离休或
退休原因不再参与工作;
(三)在失去全部劳动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同时结束了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
(四)因移居境外而需要将户口迁出我国境内的人士;
(五)用于偿还购
买房产时所欠
银行贷款及利息的情形;
(六)每月的房租已经超过家庭所能承受的
月工资收入之规定份额。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