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离婚之后,男方阻碍女方探望子女,那么女方有权选择向警方
报案寻求帮助,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此案的本质仍属于
民事纠纷范畴,按照常规情况,警方通常会采取不予处理的策略。
在离婚之后,若涉及到
子女抚养权以及
探视权等问题,原本经过法院判决、调解或者双方协商达成的书面文件对此已经做出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却遭到其中一方或其
家庭成员以各种借口为由拒绝对方实现探视权;
在这种情况之下,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向当地基层政府机构进行协商解决,倘若无法取得圆满结果,他们可以在收集相关充分
证据的基础之上,向人
民法院提出
民事侵权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现阶段我国
法院强制执行时,通常只会采取要求责任方停止对探望行为的干扰,而并不会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自由实施强行干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