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未予
续签,导致
劳动关系走向终结,这便称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在满足以下各项条件的情况下,您有权从中领取充足的
失业保险金:
首先,必须
保证之前用人单位及个人均已依法足额缴纳了一整年的
失业保险费用。
其次,已经完成了相关失业登记手续且具备积极寻找新工作的愿望和行动力。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非因本人愿意”具体拆解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
一,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其
二,经由用人单位主动提议并与
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决定解除劳动合约;
其
三,由于用人单位要求而解除
聘用合同或遭受用人单位辞退、
除名或开除等不利状况;
其
四,本人遭用人单位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其
五,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
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法律、
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特定环境。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