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合同亦称之为主合同,其特点是无需其他合同作为基础或前提条件也能够独自存在和生效。
此类合同具备始终如一且独特的法律地位。
相对地,从合同则被定义为依附于其他合同而得以产生及存在的
合同类型。
举例来说,
保证合同、
定金合同以及
质押合同均可归类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进一步而言,当涉及向
贷款人提供
担保时,这些从合同便会成为贷款合同的附属合同。
因此,从合同的合法性及其有效性完全取决于主合同是否已获法律认可及有效签署。
然而,反观主合同部分,从合同的发展与施行不会对其本身的设立与执行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及干扰。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当事人可以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
债务人应当承担的
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