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确实存在着被用以
抵押的可能性。
在实际操作中,符合法定条件的
债务人或第三方,对于以下属于权利范畴的资产具有自由处置的权力,从而能够作为质物进行设定质权:
首先,是指
汇票、
本票和
支票等支付工具;
其次,包括作为资金储蓄凭证的债券和存款单;
再次,包含仓库保管凭证的仓单和
提单;
紧接着便是可供转让的各类基金份额、
公司股权;
除此之外,还有可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
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
进一步来说,即那些既有的以及尚未产生但预期将会带来收益的应收账款;
最后还要考虑到依照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所设定的其他可用于设立和行使质权的财产权益。
《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
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