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企业职工在下班之后不幸溺水导致死亡,由员工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企业无需担负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员工在下班途中遭受了因非自身过错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
不可抗力的伤害,则在此情况下,企业有责任与
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工伤
赔偿的
连带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