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遗赠人生前已订
立遗嘱,有关其自身与其继母所育孩子的顺位
继承人问题就应遵照
遗嘱中所规定的次序进行传承;
若遗赠人生前未采取任何定向遗赠策略,那么婚生子嗣和
非婚生子嗣将享有同样的权益,均以首批顺位继承人身份参与
遗产继承议程。
如继母的孩子并非遗赠人所生抚育,但实质上形成了
抚养照顾关系,在此情况下,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可等同于亲子关系,他们亦将作为首批顺位继承人参与
遗产分配。
然而,若继母的孩子并不为遗赠人亲身产生,且缺少实际成长过程中的抚养与被抚养元素,此时,遗赠人的
直系家属将成为首要顺位之人,而其继母所生子女并无
法定继承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