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特殊侵权所涉及到的
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免责情况,:
1.当涉及到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导致的
侵权行为时,可以予以免责;
2.对于产品质量
侵权事件也可免除
行为人的
赔偿责任;
3.针对高度危险作业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情形,依照我国《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作业者需承担侵害他人权益的相应
侵权赔偿责任;
4.同样地,
污染环境侵权行为亦不构成对
责任人的惩罚条件之一;
5.对于因为地面施工导致的侵权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免责的考虑;
6.而对因建筑物等物体引发的侵权行为,若满足特定条件亦同样能够免除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7.另外,由于养殖的动物而产生的侵权后果,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同样可以予以免责处理;
最后,对于那些无法为自身行为负责的人,如无
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并以无
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