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中有关
机动车强制性报废的规定,如果一辆已经注册的机动车在法定的
检验有效期期满之后的最短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之内仍未能取得机动车的检验1标志的话,那么该车的所有权人有义务将此机动车转让给专门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由这家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应的规定对报废汽车进行精准而规范的登记、拆解、销毁、整理以及其他一系列的处理工作,并且还需将报废机动车上所附带的登记证书、车牌号码、行驶证件全部注销,以确保此车不会被再次使用或者流入市场,从而保障
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
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