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就已经完成
按揭手续的房产,通常来说无法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当然,若夫妻双方对此另有协商并达成共识的话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第二点,以下所列举的财产内容均属于夫妻任意一方的个人所有财产:
(1)
结婚前就已经存在的
个人财产;
(2)由于人身遭受损害而产生的
赔偿或补偿费用;
(3)
遗嘱或者
赠予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该方的财产;
(4)专门用于某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
以及(5)其他理应归属为某一方私人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