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在
拘役期内,原则上来讲是具备申请
取保候审的资格的。该条款详细列举了四类情况,在此情况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但并未明确排除拘役期间的适用可能性。因此,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法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即便其已被依法判处拘役,仍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则需要视具体案件情节及相关法律
法规而定,这一权力归属于相关司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