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决定处理他人的动产或房地产的占有者,在非法地将这些财富转交给第三者之后,如果接收者在接收到此类资产时坚持善意原则,便可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得到这些资产的所有权。一旦接收者获得了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便无法再向接收者索要回这部分资产,他们仅能寻求由转让者(即占有权持有人)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