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亲自携带以下物品前去办理:
①户口本;
②申请人所持有的学生证、毕业证、
结婚证及驾驶证(上述证件选其一),或者粘贴有申请人近期照片的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前往
户口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指定的照相地点进行免费数字化图像采集服务。
2.在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户籍窗口,完成填写并提交《人口信息核对表》以核实公民
个人信息。
3.对于尚未年满十六岁的
未成年人,可由
法定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居民
身份证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