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
当事人需要向
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对
结婚证书上的名字进行更改。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们应该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够展示其姓名已经发生变化的相关证件。如果当事人的户口簿采用了曾用名的方式来反映其姓名的变动情况,那么婚姻登记机构将予以采信。然而,如果因为其他原因造成其姓名变更,例如因为婚姻
登记机关的错误操作,则需另行说明。在完成姓名变更的手续之后,婚姻登记机构将会按照补发结婚证书的标准流程,再次为当事人颁发新的结婚证书,并同时回收旧有的结婚证书。
特别注意的是,当当事人曾经有过
结婚、
离婚或丧偶等经历,当他们提出
补办结婚证书时,由于他们的婚姻状况已经因为这些事件而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补发范围之内。在这种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会开出相应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外,如果当事人出于某些
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原来办理婚姻登记事宜的机构办理补办结婚证书,他们也可以选择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这一事务。代办人必须准备经公证机关公正过的个人
身份证明复印本以及委托书。这份委托书应当详细标注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时间、办理机关、当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项的要求以及被委托人的
身份信息和身份证号码等内容。被委托人在办理过程中还需要同时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
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
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