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异地不慎遗失
身份证且无携带户口簿的情形中,可依据以下特定程序进行身份证明文件的办理:
首先,请您亲身前往居住地区域的公安部门设立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地点提交对应申请,并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格》。在此过程中,若需要更换身份证,还须同时提交现有的居民身份证;如需
补办身份证,则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相应
居住证明文件等相关凭证。
其次,异地受理机构接收到您
递交的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以及相关凭证之后,将会立即将处理信息传输至申请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最后,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会在最短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签署审批意见。紧接着,居住地公安机关在收到经过核实并批准签发出的证书制作信息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程序制作及核实验收所需证件,
然后由申请人凭借领证回执前往预设地点领取个人合法证书。在此阶段,必须要求换取证件的申请人在领取新证时不可忘记归还原件。
《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