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对于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额度,必须不低于在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当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同类型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水平。
同时,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评估并加以确定。至于四川省范围内修筑高速公路涉及到的民宅
拆迁赔偿问题,其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原有使用功能进行补偿,这其中既包含
土地补偿费,也包含
安置补助费用及地上附属构筑物及作物的补偿费用。在此方面,如若被
征地范围涉及到耕地时,需向农户提供的土地补偿费用应达到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用则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户口人数来计算,每名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所获得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应等于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