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同胞所颁布之相应
法规,当工厂未向其雇员提供
社会保险保障时,从而导致这些雇员选择离职的话,应当向雇员给予相应的财务补偿。其补偿标准应依照雇员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则需支付一个月的员工薪酬作为补偿。对于工作六个月至不足一年的雇员,应按照一年为计算基准进行补偿;如果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也需要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员工薪酬作为补偿。对于那些
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去年职工月均
工资三倍的雇员,其财务补偿的计算标准应以自身月均工资的三倍数为准,且向他们支付财务补偿的期限最多不可以超过12年。具体的财务
补偿金额仍取决于实际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