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直系亲属(例如子女)因故离世或无法提供经济支持与
赡养时,作为
旁系亲属关系的孙子便有责任承担起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赡养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凡具备经济能力的孙辈子女以及外孙子女,在面对此类情形下,均负有为已故子女或无经济能力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提供必要生活保障的法定义务。
然而,从普遍性的法律角度来看,孙子实际上并无直接赡养祖父母亲的法定义务。但若孙子本身具备经济承受能力,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特殊条件:
首先,须确认他的亲生父母已经不幸离世或是失去了赡养的能力;
其次,孙子必须要证明自身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祖父母亲的日常生活所需,在此基础上确保他自己的家庭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标准。这些前提条件都被列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七十四条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孙子对祖父母亲的赡养义务本质上是基于特殊情况设立的带有强制性质的社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
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