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于符合资格的
七级工伤者,其对应的补偿措施如下所述:
首先,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相应的
伤残级别一次性支付
伤残补助金。这个补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是:
七级伤残者获得十三个月的个人
工资作为补助,
八级伤残者获得十一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补助,
九级伤残者获得九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补助,而对于
十级伤残者,他们可以获得七个月的个人工资作为补助。
另外,若
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在到期时结束,或者员工个人主动要求
解除合同,那么就需要向工伤保险基金缴付一笔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也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同样数额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这两笔费用的具体标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