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由于经营状况不佳而解雇员工所导致的
赔偿事宜如下所述:
(1)若该企业因为经营情况恶化而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合作关系,则必须向被解雇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2)为实现对员工的公正待遇,
经济补偿需根据员工在企业内部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原则上每满一年就须给予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3)然而,对于那些服务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其经济补偿金将按照一整年来算;
(4)对于服务未达到六个月的员工,经济补偿金亦将视作半年度,并兑换成相应的薪水进行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