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具体实际情况,关于
拆迁补偿的规范性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尤为重要;
其次,考虑到
房屋征收可能给被征用人带来的必要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
此外,由于房屋征收可能导致生产经营的中断或受到影响,所以需要对此类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最后,在特殊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的补贴和奖励措施以激励被征收居民积极配合
拆迁工作。
依据我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应向被征收人提供相应的补偿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