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履行
赡养父母的法律责任,不仅是每一位子女应尽的义务,更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
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导致部分子女无法承担起赡养父母的重任。在
司法审判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类情况能够豁免子女必须履行的
赡养义务:
第一,当未成家立业或者
离婚后的成年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无法独自生活时;二来,对于已经
结婚的成年子女来说,如果他们自身并无经济收入,而他们的家庭总收入又难以达到当地基本生活水准的话;
最后,当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严重
犯罪行为,诸如杀害、虐待或遗弃自己的孩子等恶劣行径,成为事实之后。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那些无支付
赡养费用能力的成年子女们可以申请免除支付赡养费用的义务,可是他们仍然必须承担起日常生活中的看护以及给予父母情感慰藉的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