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市民遭受不当拘捕后得到
缓刑判决,或者
逮捕的决议在后期被废除或裁定无罪之后,该市民享有向做出
批准逮捕决策的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
国家赔偿申请的权益。
同时,负责执行侦查、检察、审判等权力的机构,以及看守所和监狱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对公民的
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例如在实施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予
起诉或者在判决中宣布无罪从而终止
刑事追责的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获得相应的
赔偿。
《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
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
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
宣告无罪终止追究
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改判无罪,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