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抵押至银行并在法院拍卖程序中的合法性问题,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多种
处理方式,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鉴于房屋已与银行签订
抵押贷款合同,若未能按期
偿还贷款债务,则此项
抵押财产将面临被法院拍卖的风险,用以弥补银行的欠款;
其次,法院通常会
委派专业拍卖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再者,在正式拍卖前需先委托具备执业资格的资产鉴定评估机构为标的物进行价值评估,以此确定其底价(该评估费用可由原告方先行垫付);
其次,竞买人须提前办理参加拍卖会所需的相关资格证明,通常需要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
第四,在拍卖成功后,竞得人不得撤回拍卖申请,且需支付相应的
拍卖佣金,一般为总成交额的百分之五。成交后,请携带交易凭证前往有关部门办理
产权转移手续;如拍卖未能实现,则将以降低价格(一般为原价的百分之十)的方式重新进行公开拍卖。
此外,
当事人亦有权自行参与竞拍活动。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
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
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
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