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选择延迟
办理房产证书,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首先,如若
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双方
当事人皆可据此达成共识,请求延迟办理;
其次,即使在合约条款中未对该事项作出约定,亦无法通过协议形式申请延迟办理。故对于
购房者而言,务必在法律规定的90个自然日内尽快完成相关证件的印制工作,因为在此期间,
房屋所有权仍归属于开发商。倘若购房者在这段时间内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查封开发商名下的房产,并进行公开拍卖以解决问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