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条款,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
雇佣关系的
劳动者,均必须依法及时签署
劳动合同。若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选择离开,则只需提前三天向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随后便可顺利办理
离职手续。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有义务全额结算并支付劳动者的薪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
拖欠行为。
2、当劳动者决定辞去现有职务时,用人单位有责任一次性将其所有
工资款项全部结清。如若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劳动者有权采取两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劳动者可以前往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
劳动监察投诉;
其次,劳动者也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
仲裁申请,请求支付所欠工资。对于尚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
双倍工资。此外,若因
拖欠工资而导致劳动者
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相较于前者,后者的优势在于除了能够
追讨工资之外,还能主张
经济补偿以及双倍工资等其他权益,且通常情况下都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然而,
申请劳动仲裁无疑意味着要进行一场
劳动诉讼,流程相对繁琐,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和协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