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获得配偶允诺的情况下擅自出售房产的交易往往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婚姻中的另一半确认了上述出售行为,或者是有第三方以善意且支付了合理价钱的方式收购了房产,并且已经办理了
不动产登记手续的,那么这样的处置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有效,而其他一方将不能再主张索回这座房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