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和承兑人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二者在法律层面的身份属性各异;出票人乃是在各类
有价证券(尤其以
本票、
汇票以及
支票为主)之上签署并发行相关证券的人士。而承兑人则特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需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同时亦为汇票的首要
债务责任人。
其次,从行为主体来看,出票人既可能是自然人,亦可能是银行、商店乃至公司企业等机构组织。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而言,其承兑人即为出票银行;
至于商业承兑汇票,其承兑人则为商业承兑公司。
最后,二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亦有所不同。
《
票据法》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
收款人的票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