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
劳动者在某一单位服务满一年后,雇主应向其发放相应月份的
工资作为补偿。
其中,"N+1"的含义是指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前30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员工,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
经济补偿金。而这个"N+1"中的"N"代表了每满一年即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将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会得到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最后的那个"1"则表示的是劳动者的一个月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