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向
购房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双方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出入时,若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则应当遵循约定予以处理;如合同中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清晰,则须依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的比例绝对值介于3%以内(包括3%在内)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同时,如果买方要求解除该份合同,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将不再得到我们的支持;
(2)若面积误差的比例绝对值超越了3%,那么买方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会给予支持。若买方愿意继续履行这份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例在3%以内(包括3%在内)的那部分房价款,买方需按照原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对于面积误差比例超过3%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所有;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例在3%以内(包括3%在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卖方需要全额退还给买方;而对于面积误差比例超过3%的那部分房价款,卖方则需要双倍返还给买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