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开发商若在出售
商品房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
购房者所签署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视为
无效合同。
然而在此情况下,倘若开发商能够在被告提
起诉讼之前成功获得该项资质认证,那么原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可重新被判定为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若购房者在知晓开发商未能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下仍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可视为双方对于该商品房预售事宜已达成共识,合同得以成立。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效条件,故此份合同目前尚处于
未生效状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