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帮助信息
网络犯罪行为的轻微不
起诉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
一,若涉及到的案件金额尚未达到
犯罪标准,那么就不会被视为犯罪,进而不会
被起诉;
第
二,如果犯罪者通过信息网络犯罪获得的收益没有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同样可以避免被认定为犯罪,因此不受
起诉;
第
三,如果犯罪者只是为某一位特定的人提供有关资金的支付和结算服务,则不必受到起诉;
第
四,如果在支付结算过程中所涉及的款项是否属于犯罪所得的相关
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犯罪所得,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第
五,如果犯罪者在主观上并不知道其他人正在进行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而在客观上也没有实际参与任何帮助行为,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第
六,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
犯罪事实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且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
犯罪行为的存在,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第
七,如果在
共同犯罪中,犯罪者所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次要的或者是辅助性的,并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第
八,如果犯罪者已经向
受害人退还了所有损失,并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第
九,对于那些仍在就读大学的学生,只要他们能够积极地
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最后,如果犯罪者是民营企业家,并且愿意主动退还所有
违法所得,那么也可以免于起诉。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也包括可能成为本罪主体的单位。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犯罪者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将会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但却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再次,犯罪客体方面。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者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