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中的一员,其
抵押权益的效力将在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后自动产生
法律效力。因而,当同一处房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益时,其偿付顺序的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已经完成抵押权登记的各
债权人,应根据登记的时间顺序来确定各自的偿付优先级;
其次,已登记的抵押权将优先于尚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获得偿付;
最后,若仍有剩余
债务未能得到清偿,则未登记的
抵押权人将按照各自所持有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
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