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失去音讯长达两年的情况下,与
当事人具有利益相关性的各方面人士均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布该名自然人成为失踪人口。倘若该自然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上述各方面人士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其死亡:
第
一,失去音讯时间长达四年;
第
二,由于发生意外或其他突发性事件而导致失去音讯达两年以上。
《
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
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失踪,符合本
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