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抢劫罪中,若罪犯满足以下各项条件则可以予以适当减轻其
刑罚处罚:
首先,罪犯必须具有真诚且深刻的悔过表现,或立下显著之功劳;
其次,以获取
减刑为目的,这些悔过与功绩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最终能够获得的减刑幅度;
再次,罪犯最为严重的
犯罪行为是针对
被害人进行
抢劫,因此,对于此类罪犯的减刑幅度也会受到严格限制。具体而言,如果罪犯的悔过表现非常突出,或者立下了显著的功劳,那么他们每次获得的减刑幅度通常不会超过一年的
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罪犯不仅有悔过表现,而且还立下了显著的功劳,或者甚至有重大的
立功表现,那么他们每次获得的减刑幅度就不能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
最后,如果罪犯被判处的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他们的悔过表现非常突出,或者立下了显著的功劳,那么他们每次获得的减刑幅度仍然不能超过两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罪犯的悔过表现非常突出,同时又立下了显著的功劳,或者甚至有重大的立功表现,那么他们每次获得的减刑幅度就不能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