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
劳动者不必提前30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径直解约现行的劳务合关系:
(一)在劳务合作期间未能按照先前签订的合同承诺,为员工提供充实可靠的劳保措施或工作环境的用人单位;
(二)对薪酬支付未能做到及时且足额的单位;
(三)对于法律规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用未按义务履行的用人单位;
(四)用人单位制定且执行的规章制度存在
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了员工应有合法权利的单位;以及
(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内容)中所给出的原因导致
劳务合同无法生效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