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在异地上进行
身份证办理的可能性。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针对以下情况,并不允许在异地完成身份证办理事宜:
1. 对于那些尚未申请过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2. 申请人所提供的
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以及常住
户口所在地住址等方面与人口系统中的记录信息严重不符,导致无法精确识别身份的情况;
3. 同时,如果申请人的外貌特征出现了巨大改变,且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上并没有登记上手指纹信息,使得完成身份识别变得相当困难的情况,也不能在异地接受相应处理;
4. 此外,如果申请人有过
伪造、篡改、非法买卖或
冒领、
欺诈领取、非法使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照及进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
违法行为的历史,同样会被拒绝在
异地办理身份证;
5.
最后,那些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涉及到信誉不良问题的人员,也不再拥有异地办理身份证的资格。
《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
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