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允许的。您可以携带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前往迁移目的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交户口迁入申请,待审核通过之后,便可顺利完成户口迁入的所有手续。操作步骤如下:
1.首先向拟迁移地址所在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出户口迁入申请,在获得迁入地派出所的许可之后;
2.接下来,向当前
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出户口迁出申请,当前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需开具户籍证明及无
违法、
违规行为的证明;
3.交验户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个人原因,例如:父母投奔、夫妻婚配)至迁移地址所属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申领《准予迁入证明》;
4.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并开具迁移证明文件,之后手持迁移证明及身份证再次赴迁移目的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