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无另外的约定,公司对于兼职员工的薪资应依据
劳动合同或口头承诺来确定,并
保证其金额不会低于当地法定最低薪水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非全日制工作双方均可约定
口头协议。
同时,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
劳动者可以与一家或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
然而,后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执行不应影响先前签署的就业合同的有效实施。关于
非全日制用工的
工资计算方式,每个小时的市场价位不能低于该从事者所在地区政府规定的最低每小时报酬水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结算支付周期(含员工个人
加班费用)最长不可超过15天。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相应的
劳动报酬、加班费或
经济补偿等款项;若所支付款项低于当地区最低薪水标准的,必须补足其不足部分;如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预先支付的金额乘以50%至100%的比例向该劳动者支付
惩罚性赔偿款;
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是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给雇员劳动报酬;
(二)提供的雇员
工资金额低于地方
最低工资标准;
(三)在员工安排
加班后未能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以及(四)在辞退或
终止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雇员
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
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