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偿清首套房
公积金贷款之后的六个月期限内,必须按照相应规定启动第二套住房相关的申请程序。倘若在结清首套房产的公积金贷款之后,购入的第二套住房没有提出公积金贷款的申请,那么所有权人便可以凭借第
二套房子的
产权证、
购房合同以及
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文件,从办理好产权证之日算起的6个月之内,依法向有关部门
递交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
退休的;
(三)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