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公司法赋予法院对
解散公司进行确认的权力时,该程序并不具有任何前置条件限制。换句话说,只要法院认为公司的经营目标以及其所采取之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
法规,持续扰乱社会
公共秩序,且严重违背基本道德伦理规范,就得以依法作出解散决定,将该公司予以清理。除此之外,在公司面临严重运营困境,以致于造成巨大
经济损失,亦或是在
董事会成员及公司股东之间产生极度争议与矛盾,从而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之际,法院也有权根据相关股东之请求,宣布
公司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
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