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急辞工”与
工资发放问题,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从员工在上个月份工作所获得的薪资中扣除任何款项。因为随意扣除
员工工资的行为违犯了法律规定,属于
非法行为。
然而,若因
劳动者个人因素给用人单位带来实际
经济损失,作为补偿手段,需适度地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双方
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全额支付员工全部工资。试想,若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财务遭受损害,确实可以采取扣减其工资数额以用于抵偿经济损失,但请注意,每月在劳动者薪酬中所扣除的比例不得超出其本月所得工资总额的20%。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