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
劳务派遣合约的解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当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员工就解除事宜达成共识时,可以协议解除;
(2)若被派遣员工有特殊情况,例如希望提前终止劳务派遣关系,则需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方式向劳务派遣机构提交申请,而对于处在
试用期阶段的员工来说,则需要提前三天进行告知;
(3)若劳务派遣公司在此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被派遣员工蒙受不公正待遇或损害其利益,那么被派遣员工有权单方位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被派遣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