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父母
赠予的房产是否归属
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若指的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以无条件且并未特别指明受赠对象的方式将
房屋赠与夫妻双方时,该房屋通常会被视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其次,若房屋是由双方父母共同
出资购买,并且最终将所有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的话,除非
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该房屋应被视作由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
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最后,倘若在婚后,一方父母全额购买不动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不动产可被视为仅对自身子女的单方面赠与,此时,该不动产便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