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楼下人员并无犯错行为,那麼此事件责任应归咎于楼上居民。若对楼下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那么楼上居民亦须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义务。对于给与相邻方造成困扰或损失的情况,
侵权人必须立即终止施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提供合理
赔偿。
若是相邻方未能遵守法院裁决,受害方可自主邀请专业施工团队进行
监护下修理工作,且相关产生的费用可以依法寻求向楼上的居住者追偿。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