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迁户口所需的常规手续:
1.
当事人需携带本人
身份证件、户口簿作为配套资料,前往迁入地的户籍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并领取迁入证;
2.申请人需在迁出之前亲自或由户主向户口
登记机关要求办理迁出登记手续,并获取迁移证用以注销原户籍;
3.在上文中已提到过的所有申请材料,包括迁入证、迁出证以及其他必要文件,都需要返回迁入地,然后才可以成功领取户口本。
另外,在办理迁户口过程中,申请人还需要携带以下各类证件:
1.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由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正式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特殊因素而引起的
户口迁移,务必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4.若为新建住户,则需有相关部门如房管局开具的住房证明或
房屋产权证明;
5.若因婚姻关系需要迁入,需提供
结婚证书;
6.如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须征得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其迁入的同意证明;
7.当迁入并
非直系亲属户内时,必须取得迁入地派出所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8.若是工作调动所造成的户口迁移,则需要新公司开具
工作证明亦或是基于新的
劳动合同进行户口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